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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月活动总结(合集五篇)

法规制度 |

时间:

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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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udunlaoyingcha.com--法规制度】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支部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月活动总结(合集五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一】支部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月活动总结

  一、学习贯彻落实情况

  (一)学习贯彻落实执行情况

  1、学习情况:一是抓原文学习。组织党员干部对相关党内法规进行原原本本进行研读,对规定逐章逐条进行学习,深刻理解、全面把握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把握好问责工作的核心要义,准确把握问题的依据与原则、主体与对象、内容与情形、方式与程序等主要内容;二是抓日常自学。将相关法规书籍印发到每一位党员干部手中,要求自学,并作好学习笔记。通过日常自学,学思践悟,对贯彻执行好相关法规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三是抓学习动员。学习领会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原则,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提高每一位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规矩意识。

  2、贯彻落实督导情况:坚持在学习领会、建章立制、宣传引导上下功夫,推动管党治党要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注重学习教育,领会精神到位。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第一议题学习内容,2019年集中学习25次,涉及法规制度等内容11次。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坚决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认真履职,各负其责,主动适应在监督下工作。坚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问题,积极改正缺点错误,敞开胸怀,以闻过则喜的态度,主动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努力把自身的工作做好、做到位。

  (二)宣传教育的主要举措

  通过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党员干部大会、党员活动日等形式,专题学习党内法规;

  邀请实现宣讲团成员法治专题讲座;

  组织党员参观各类红色教育基地、反腐教育基地等,充分发挥正面典型倡导和反面案例警示作用,运用身边事例、现身说法,将党内法规学习宣传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和作风教育相结合,有效增强了党内法规学习宣传的感染力和实效性。

  (三)督查落实及追责惩处情况

  始终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学习放在首位,通过组织加强学习,把政治纪律严起来,把政治规矩守起来,争做表率和践行者。定期不定期开展意识形态工作的督查检查,让广大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绷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弦,不断增强政治归属感和看齐意识,始终听党话,跟党走,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发现问题做好提醒和追责,根据相关制度严厉追责。

  二、存在问题

  1、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深度还不够。

  2、抓日常学习和教育监督还不够。

  3、各项制度的落实有待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学习的自觉,把学习引向深入。把学习贯彻法规制度与工作有机结合,对照检查是否存在“四风”反弹、“不严不实”问题;对照检查是否达到了合格党员的标准,是否与先锋模范还存在差距;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政风行风要求有机结合,对照检查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违反“六个严禁”的行为;对照检查是否严格履行责任义务,是否廉政勤政,是否违反党纪党规,着重破解党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干部责任落实不力,作风不实等问题。

  2、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通过开展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开展自查自纠和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党性教育、警示教育等活动,确保党纪党规入心入脑,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3、党组班子成员带头学,带头遵守执行。党委(党组)班子领导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深刻领会。

  4、制定学习计划,经常性学习,常态化学习,确保人人参与学习、人人知晓内容,并把学习与全县中心、重点工作有机结合。

  5、加强日常监督,完善相关制度。对党员干部学习、遵守、执行法规制度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并根据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篇二】支部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月活动总结

  根据《XX党组纪检组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3月-5月,XX支部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了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月活动,活动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于推动全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市局党组的安排,我支部积极组织开展了为期三个月三个阶段的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活动。活动开展之初,即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及时地安排部署了支部的学习活动,要求全体党员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活动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党内法规,切实增强防腐拒变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在这三个月里,全体党员干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及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紧扣会议精神传达、案件通报警示教育、党内法规制度学习等形式,重点对中央、省委、行业有关会议精神及近年出台的法规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学习,做到深入领会、准确把握,并有效贯彻落实于实际工作与具体行动中。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十二届省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制度,学习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二、具体做法

  通过深入的学习和宣传,使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了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筑牢了严守纪律规矩、自觉接受监督的思想基础,形成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一)切实抓好责任落实

  为保证学习活动不走过场,党内法规学习能落到实处,我支部高度重视这次学习月活动。首先在部门会议上对学习月活动进行了动员和部署。支部书记XX同志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动员部署,带头宣贯落实,就开展学习月活动作了动员讲话,对党员干部进行了广泛动员,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开展学习活动的重要意义,明确了目标,增强了参加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切实提高教育针对性

  为营造良好的党内法规学习氛围,支部多措并举,狠抓落实,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强化学习,提高认识,将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月活动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紧密结合,广泛宣传党的十九大等会精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例以及反腐倡廉的法规制度,认真学习党内法规活动下发的党内法规学习资料。采取集中学习、副书记上专题党课、网络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注重领导讲课,交流心得体会,听取群众意见等多种形式加大工作力度,党员干部在学习月活动中,普遍感到学习内容集中,学习重点明确,学习主题突出,解决问题效果明显。

   (三)切实提高教育实效性

  严格把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制度贯彻执行作为学习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支部做到学习活动和日常工作两不误,切实做到了四个有机结合:一是把党内法规学习活动与机关作风建设有机结合,二是把党内法规学习活动与高质量发展有机结合,三是把党内法规学习活动与学习先进典型有机结合,四是把党内法规学习活动与当前主题教育有机结合。通过合理安排,周密部署,党内法规学习月活动取得了明显成绩,使全体党员干部受到了一次深刻地党内法规教育,真正做到廉洁从政,有效防范系统性廉洁风险。

  三、取得成效

  通过党内法规学习月活动的有效开展,支部党员干部在精神面貌、工作作风、廉洁从政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提高,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支部将把学习党内法规活动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做,树立全体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政素养和工作水平。

【篇三】支部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月活动总结

  习近平总书记曾对学习毛泽东同志《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作出重要批示。毛泽东同志这篇光辉文献的第二个方法就是“要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有了问题就开会,摆到桌面上来讨论,规定它几条,问题就解决了。有问题而不摆到桌面上来,就会长期不得解决,甚至一拖几年”。开会既是为了解决重要问题、也是落实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程序,既是履行领导责任,也是重要领导方法,它可以加强领导、民主集中、决定事项、解决问题、化解分歧、总结经验,不可或缺。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或修订的中央党内法规关于“会”的规定,清楚各级党组织应开好哪些法定会议,对于做好党的工作、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党的中央组织

  (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这既是领导机关名称,也是会议名称。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要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要求:“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召开前,党的委员会应当征求同级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同级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规定党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同一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出缺数量较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补选。

  (二)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将制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议事决策的重大原则和工作机制。目前对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是党章的规定。中央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1次。《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明确:“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会议,并就有关议题发表意见。”“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基层一线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另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三)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另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条例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党的历史上曾经召开过3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召开的目的是解决重大问题。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其职权是两项,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二、党的地方组织

  (一)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1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四项,分别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党章规定“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另外,还有几部中央党内法规涉及全会。比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规定,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规定,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向全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党委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中一项职责是:“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还特别规定,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

  另外,还有几部与常委会有关的中央党内法规。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党委常委会(党组)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定期召开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会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本地区农村工作,召开农村工作会议。《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规定,被巡视党组织接到巡视通知后,应当“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学习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新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视工作的具体安排”;巡视反馈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视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规定,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党内法规执行工作。《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规定,党委(党组)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四)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扩大会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这是由于扩大会议不便讨论、不便集中,所以不能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五)书记专题会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六)议事协调会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三、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一)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将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目前中央党内法规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会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党章中。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会议。党章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

  四、党的工作机关

  (一)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和决策形式是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一般由正职、副职、派驻纪检组组长或者纪工委书记及其他成员组成。这里就明确,部务会、厅务会、室务会、委员会是领导机构。党的工作机关应当通过召开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讨论决定包括学习贯彻党中央、上级和本级党委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等六个方面的重大事项。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党的工作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另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其领导机构会议审议批准。

  (二)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组织推进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研究讨论专项工作。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由部长(主任、书记)或者委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和有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参加。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不得代替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作出决策。

  五、党组

  党组会议。党章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党组性质党委,《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它“是指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领导作用”。“党组性质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地方党委和基层党委”,适用党组会议的有关规定。

  六、党的基层组织

  (一)乡镇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乡镇党的委员会会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有六项,其中一项是“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

  (二)党支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对党支部的成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500人以上的村党的委员会,经乡镇党委批准,可以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党章规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一般不排列届数。

  (四)党小组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重视建强党小组,发挥党小组作用。《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工作有具体规定,比如“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等等。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也有选举的相关规定。另外,《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1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除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党组、基层组织的以上会议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等规定,党委(党组)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专题民主生活会;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党支部(党小组)召开组织生活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学习会议。根据《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规定,召开巡视工作动员会及党委(党组)工作汇报会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作专题汇报会,巡视组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反馈巡视情况会议,巡视组向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情况会议。

【篇四】支部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月活动总结

  今年以来,市商务局党组高度重视党内法规的贯彻执行和制度建设工作,在强化学习的同时,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本部门规章制度,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学习

  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将党内法规、xx重要指示以及省市党内法规工作会议精神融入到日常学习内容,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明确具体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做到了年度有安排、月月有计划、次次有主题。坚持每周五下午集中学习制度不动摇,定期开展集中研讨、学习交流。局党组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制度为主要抓手,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交流互动,中心组学习每月至少安排1次。党支部以“三会一课”制度为基本载体,健全完善了“三会一课”相关制度,制定了“三会一课”和党内法规学习计划,完善了“三会一课”计划报备、活动纪实等做法,细化了“三会一课”时间、内容、主题和程序、步骤,推进制度发挥实效。截至目前,对于党内法规工作,主要负责人批示5次,组织召开传达会议4次,集体学习研讨4次。

  二、健全组织

  局党组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和依法行政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班子责任目标,并明确了专门的领导及办事机构。成立了聊城市商务局法治机关建设暨“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性工作。使党内法规和依法行政工作有领导抓、有机构管、有专人办,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依法行政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我局每年将依法行政经费纳入财务预算,确保了依法行政及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使依法行政资料征订、网站正常运营、法治培训班等工作落到实处,为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

  三、完善机制

  为使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结合商务局管理工作的职能和特点,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计划,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矛盾纠纷隐患,研究排查措施,征求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关制度。今年,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聊府法办字﹝20xx﹞12号),对2012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8件,继续有效3件、废止5件。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有关要求和流程在局机关门户网站上进行了主动公开,并严格遵照执行;梳理上报了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实行“双公开”。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并印发了《聊城市商务局党组贯彻落实了“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聊城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关于推广商务领域“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四、提升素质

  为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行政工作人员队伍,局领导把学习依法行政知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坚持周五学习日制度不动摇,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对《聊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进行了学习研究和宣传贯彻,保障了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积极组织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法律知识大讲堂;同时,为严格落实了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根据市法制办的部署要求,对执法人员资格进行了再次清理,组织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年审考试。通过组织参加学习、培训、考试,极大地提升了我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五、推进公开

  近年来,我局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导向,在不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同时,努力做到公开方式的灵活多样。本着规范、实用、简便、易行的原则,加强政务公开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外网网站、报纸、电视台、大厅大屏幕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为加强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及准确性,制定下发了《聊城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聊城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确保信息公开口径统一、及时、便捷,工作落实了到位。截止目前,我局共公开各类信息(包括党内法规信息)600余条。

  虽然我局党内法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我局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或提高之处:学习党内法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待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有待加强,依法依规行政能力有待提升,相关工作制度有待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通过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促进行政管理的规范化;通过加强对人员的监督、考核、培训,促进全员素质的提高,树立良好的形象;通过对各项责任的落实了,促进工作实效的强化,为推进党内法规工作作出更大贡献。

【篇五】支部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月活动总结

  摘 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就是通过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扎紧了党规党纪制度的笼子,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但要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所确立的 “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目标任务,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还需进一步深刻认识新时代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国家保障

  中国共产党在90多年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体系,尤其是在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方面逐步形成了系统配套的党规制度体系。但离“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1]的总体目标尚有差距,离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2]的新时代要求尚有差距。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现上述目标要求,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一、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习近平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3]毫无疑问,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党的建设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其它制度紧密相连、不可分割,构成完整统一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各项制度都要通过党组织的掌握和运用发挥作用,各项体制机制都要通过党内法规制度的正常运转得到实现。就此而言,没有党的建设制度现代化,就没有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运用国家制度管党治党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習近平指出:“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3]在运用国家制度管理各方面事务的过程中,运用党内法规提升党管理自身事务的能力是关键所在。通过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构建系统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实现党自身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全面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进而有力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有利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 从根本上保证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主义属性。习近平指出:“推进改革的目的是要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这里面最核心的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偏离了这一条,那就南辕北辙了。”[4]全面深化改革是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需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建立社会参与机制”[5]。一句话,建立与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相适应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推进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的重要组织保障。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保障

  社会总是在在矛盾运动中前进的,有矛盾就有斗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党内外进行具有许多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必须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必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地指出:“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作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伟大工程,要结合伟大斗争、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来进行,确保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2]这是在中国发展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思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总体思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四个伟大”中具有决定性作用,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又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党的领导工作制度建设的重要构成。因此,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结合伟大斗争、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来进行,必须为实现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使命服务。

  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必须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略,从根本上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与软的问题。习近平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6]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略,一要建立系统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长期以来,党内法规制定领域存在碎片化、随意化、应急化倾向,党的建设各领域法规覆盖不全面、比例不平衡现象也比较突出,不同层级法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还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容易造成法规使用的衔接不畅,妨碍了党内法规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党内制度建设“要坚持宏观思考、总体规划,既要注意体现党章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也要同其他方面法规制度相衔接,提升法规制度整体效应”[7]。二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做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8]。“思想教育要结合落实制度规定来进行”,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法规制度认同和执行的自觉性,“使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成为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为发挥法规制度作用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三是健全完善法规监督执行机制,明确法规运行程序和违规责任,为法规的贯彻执行提供有效保障。习近平高度重视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他指出:“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现在,我们有法规制度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问题,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已有的法规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9]习近平同时强调监督机制对于落实法规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他指出:“抓好法规制度落实,必须落实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要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

  三、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保障

  法治是近代以来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党内法规虽然不能归入国家法律体系,但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必须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一体建设,这是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0],突出强调了党规党法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保障作用。没有严格的党内法规制度或者法规制度执行不到位,都会使依规治党成为空話,影响党内政治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的正常开展,影响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最终影响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

  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一方面必须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按照法定方式上升为国家意志;另一方面必须不断增强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中央党内法规制度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提出“完善党领导国家法治建设的党内法规”,将“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健全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制度和体制机制” 确定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升党领导国家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应当健全和完善党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开展工作所应遵循的法规制度,促进四个法治建设领域领导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和国家法律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共同构成组织严密的制度体系。一方面,不能将党的主张和国法规定、党的文件和国家法律、党的纪律和国家强制混为一谈,要始终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党规和国法的内在统一性,建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统筹协调机制,确保二者在价值理念、具体规范和具体实施方面的内在统一,保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有效运转。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7-6-26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人民日报,2017-10-28

  [3]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J].求是,2014(1)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6]习近平就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N].人民日报,2016-12-26

  [7]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充分释放——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并发表讲话[N].人民日报,2015-6-28

  [8]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

  [9]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

  [10]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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