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基础上经过加工、整理出来的一种记叙性和介绍性的文件。包括会议的基本情况、主要精神及中心内容,便于向上级汇报或向有关人员传达及分发。整理加工时或按会议程序记叙,或按会议内容概括出来的几个问题逐一叙述。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股权转让会议纪要锦集三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 股权转让会议纪要
_________公司
股东会议纪要
_____年月日在_________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全体股东会议,会议纪要如下:
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东____将所持有的_____________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公司股东____、____。
股东___、____按股权比例受让____所持有的
___________公司%全部股份万股。其中____受让万股、_____受让万股。____退出董事会。
股东___、____20xx年月日前将股权转让款支付____。_____即退出董事会。
转让后的_________公司持股情况为:
____原持股万股,占总股本的%
现持股万股,占总股本的%
____原持股万股,占总股本的%
现持股万股,占总股本的%
此次会议后,____退出股东会。
通过了公司新章程
全体股东签字:素材范文网
第2篇: 股权转让会议纪要
黄某以1.2亿受让张某持有的W公司25%股权,
认为W公司是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而未对其持有的股权转让协议贴花,被税务局责成补税6万元,罚款3万元。
这是怎么回事呢?且听小信带您详细分解:
案情概况:
W公司是一家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张某是原始股东之一,
公司成立时以5000万元出资持有公司25%的股份。
2012年6月张某出国发展,将名下W公司25%的股份以1.2亿元的价格悉数转让给黄某。
在对W公司的专项检查中,检查员就该转让业务检查纳税情况,
发现公司留存文档中有张某已缴纳6万元印花税的依据,却没有黄某缴纳印花税的凭证。
经询问发现,黄某未缴纳该笔印花税。
税务局据此责成黄某补缴印花税并处以罚款。
案情分析:
黄某起初认为张某已经就1.2亿的转让标的全额缴纳了印花税,自己为何还要再交一份。
税务人员解释说,根据印花税相关法规规定,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凭证的,
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也就是张某、黄某都应分别就转让协议上的1.2亿元标的全额缴纳印花税,
接受了税务人员的解释后,
黄某继续提出异议,认为他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的是W公司的股权,作为W公司的股东,这笔印花税当然应该由W公司来替他支付,
这是公司财务人员的错,并以此理由不接受 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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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再次解释,
相关法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
黄某和张某才是该产权的转移书据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而W公司并没有纳税义务法规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政策总结:
1. 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
3. 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处理结果:根据相关规定,责成黄某补缴印花税6万元,并处未贴印花税50%的罚款3万元。
第3篇: 股权转让会议纪要
问:境内A企业将境外调到的货物出售给境外B企业要交税吗?能开具发票吗?
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根据上述定义境内A企业将境外购买的货物直接在境外销售给境外的B企业,不属于境内销售,也不属于出口业务,而是属于转口贸易。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国内从事转口贸易,即境外采购货物并直接在境外销售,货物的起运地和到达地均在境外,属于在境外销售货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了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14项行为以外,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详见:《可以开具发票的增值税不征税项目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上,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以实际交易的Packinglist,Invoice、BL、报关单等凭证入账。
问:合伙企业内部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要缴纳印花税吗?
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再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交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交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不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印花税是列举税,上述规定中列举的产权转移书据中不包含合伙企业份额,因此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