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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剖析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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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党纪检查”或“纪律检查”的简称。主要指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纪检监察案件剖析报告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 纪检监察案件剖析报告

  按照局党组分工,我分管党务纪检监察、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综合治理、信访稳定以及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年来,在局党组全体同志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局干部职工的积极配合下,围绕我局各项中心工作的开展,按照习总书记对领导干部“三严三实”的要求,以“反对‘四风’、服务群众”为重点,逐步加大治本力度,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等各项工作;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及安全生产等工作扎实有效,确保我局今年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严以律己,努力塑造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做为一名党的干部我始终把学习放在首位,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纪检监察业务常识、法律、法规,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并以十八大及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武装自己的头脑。二是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实际。工作中加强监督,强化制度建设,抓好防范,全局政通人和,形势喜人。

  二、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做好综合治理和信访稳定工作

  我们不断深化“四风”治理,组织“三严三实”等专项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六个专项整治,自查自纠,立行立改。通过聘请有关专家剖析典型案例,观看反腐警示教育专题片,从根本上治理腐败,把带有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以深入扎实的开展。另外,年初重新成立了综治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领导小组各成员及办事机构的职责,修订了各项管理制度。全年深入企业和社区进行民意调查18次,协调处置矛盾纠纷6起,使我局全年未出现一起治安案件和越级上访及群访事件,为全局的和谐稳定、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水资源管理,树文明执法水务新形象

  一是出台了《黄骅市城区自备井关停工作实施方案》、《黄骅市水务局水环境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水资源管理办法。二是完成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水资源监控系统,新建地下水监测站18处,远传水表监测站48处。三是加强河道管理,每两周对我市境内22条河道进行一次巡查,汇总各河道的巡查情况,对历史遗留的违建物逐一登记、拍照、整理归档,现已完成3条河道的整理归档工作。四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组织专业的执法培训,逐步完善执法程序,重新制定完善了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工作。五是严厉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行为,截止目前,我局共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60余起,其中立案2起,移交公安机关3起。六是进一步加大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力度。

  四、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一是履行对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与局属单位、宾馆和铝合金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7份,实施安全检查38次,排查事故隐患52处,事故隐患整改率为100%。二是完修改和完善了4个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及2个专项应急预案,并在黄骅市水厂、黄灶水库管养场分别组织了水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景演练,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应急处置能力。三是确保全市水利设施安全信息网络的畅通,按照水利部的要求,每月通过全国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上报我市水利工程安全事故报表和安全隐患报表;履行对全市151处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督导工作。四是狠抓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宣传教育工作,全年共组织安全生产调度会5次,专题安全培训4次,观看安全警示教育专题片2次,在各单位临街处悬挂安全生产标语8幅,发放安全生产专题文件18份,及时把上级安全生产政策及局安全生产部署传达到各基层单位,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着差距,今后要努力学习,加倍工作,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倾注自己应有的力量。

第二篇: 纪检监察案件剖析报告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纪律作风建设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省纪委xx届xx次全会精神,研判反腐面临的新形势,剖析纪检监察机关纪律作风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刚才,市监委副主任xx通报了前三季度我市纪检监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工作情况,讲的很全面,我完全赞同。下面,就纪检监察办案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我讲几点意见。

  一、准确研判反腐新形势,充分认识加强纪检监察办案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一,加强纪检监察办案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树立纪检监察干部“标杆”意识的迫切需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纪检监察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纯洁党的干部队伍、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纪检监察机关所肩负的政治使命和责任要求我们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具有更高的觉悟、更优良的作风和更严明的纪律,必须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纪律作风建设成效的唯一标准和最高追求,牢固树立执纪为民理念和“标杆”意识,不断加强自身党性修养和锤炼,努力做纪律作风建设的表率、维护群众利益的表率。当前,必须把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作为办案队伍的首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市委六个带头精神,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坚决反对和杜绝“四风”,始终保持办案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加强纪检监察办案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是顺应当前零容忍反腐败形式的必然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还需先正己。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今年以来,中纪委更是铁腕肃贪,刮骨疗毒,敢于向“灯下黑”亮剑,公开曝光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例,对自身队伍中的腐败问题坚决“零容忍”,重拳严惩“害群之马”。一系列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严肃查处,释放出一个强烈信号——反腐败不搞特殊,监督者亦无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也向全党全社会表明了中纪委要用铁的纪律铸造铁的队伍的坚定决心。作为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准确把握案件查办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深刻理解党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和信心,严格整肃队伍,更加突出查办案件主业主责,进一步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第三,加强纪检监察办案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是提升纪检监察队伍自身能力建设的内在要求。纪检监察办案队伍置身反腐败斗争第一线,其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反腐倡廉的成败。只有在加大案件查办过程中坚决防止和消除执纪办案不公、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才能有效确保依纪依法、公正廉洁办案。市委对纪检监察干部明确提出了“四个不允许”要求,即不允许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允许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不允许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不允许跑风漏气、泄漏工作中的秘密。省纪委紧扣中纪委纪律作风建设新要求,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中开展了“五项承诺”活动。“四个不允许”是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严守的“红线”,“五项承诺”是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的“底线”,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办案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加强纪检监察办案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是突出主业主责和创新完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机制的重要路径。十八大以来,中纪委聚焦中心任务,不断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积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进一步强化执纪监督责任,先后进行了多次内设机构改革,执纪监督相关部门数量和人员力量分别占到内设机构总数和人员编制总数的近70%,使纪委的主业主责更加突出。同时,专门设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的内部监督。省纪委、市纪委分别依照中纪委部署完成了机构改革,在增强纪检监察办案力量的同时,增设干部监督室,强化了内部监督,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确保任务更明确、责任更明晰、主业更突出、反腐败战斗力更强劲。

  第五,加强纪检监察办案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是打造一支钢铁之军最紧迫的现实需要。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任务更加艰巨。从已查处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违纪违法案件可以看出,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已成为腐败分子重点拉拢和腐蚀的对象,纪检监察办案队伍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考验。案件查办部门作为主业主责的承担者、履行者和实施者,必须聚焦政治建设,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聚焦经济建设,保障和服务发展大局;聚焦严惩腐败,遏制腐败蔓延。我们的办案人员也必须具备更加坚定的政治立场、练就坚不可摧的拒腐防变能力,辅之以更加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才能经受和防止不良社会风气的诱惑和侵蚀,才能在反腐败斗争中站稳立场、树起“标杆”、立起“旗帜”。

  二、追根溯源,深刻剖析办案队伍自身在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

  当前,我市各级纪检监察办案队伍总体情况是好的,全体办案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严肃查处了一大批违纪违法案件,案件查办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三季度,共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xx件,同比增长35.18%;立案涉及县处级干部xx人,同比增长60.23%,乡科级干部xx人,同比增长50.56%。2019年、2020年案件查办工作综合考核连续两年位列全省第一,为全市反腐倡廉群众满意度测评连续三年全省第一做出了突出贡献,这既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共同努力的结果,更是凝聚着全体战斗在反腐败斗争第一线的办案同志们的心血和智慧。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纪检监察办案队伍的能力素质与我们所承担的使命任务、与党委政府的要求、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尤其是在纪律作风建设上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政治敏锐性还不够。部分办案人员政治觉悟不高、政治敏锐性不强,对做好新时期、新形势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反映在对通过履行监督责任推进各级党委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认识不足;对“查案促民生”“查案促发展”的认识不够,对“当前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认识不到位。

  二是工作要求还不够严格。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中仍存在为难情绪,表现为“三怕”:一怕得罪领导,担心以后工作难以开展;二怕影响人际关系,监督上级怕遭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妨碍单位团结,监督下级怕伤同志和气;三怕影响工作大局,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由此放松了岗位职责和纪律作风要求,“和气”行事,敷衍办事。

  三是责任意识、自律意识不强。个别纪检监察干部问题发现不出、案件查办不了;有的不顾原则,打探案情,跑风漏气;有的无视纪律,顶风违规违纪。今年前三季度,我市已立案查处市级纪检监察干部5人,县级纪检监察干部8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干部26人。

  四是抓落实、求突破能力不足。个别办案人员工作作风不实,办案中没有真正沉到基层、深入到干部群众中去;变通执行上级纪委工作要求,压案不报、有案不办;不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仅凭习惯、经验办案,工作方法、思维陈旧;缺乏治本理念,对已查处案件不作总结和规律剖析,对深层次问题提不出针对性治理对策。这些问题绝非“小事”,如果熟视无睹,姑息迁就,影响的是查案,损害的是形象,危及的是加快高质量发展的环境,失去的是广大干部群众的信任。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三、完善制度,强力推进,做纪律作风建设的领跑表率

  作风建设事关纪检监察事业的成败,打铁还需自身硬,执纪更须守纪,办案人员身处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更应该树立“标杆”意识,严格正风肃纪,领跑作风建设。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提高纪律作风建设的自觉性。作风建设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是起点没有终点,只有更好没有最好。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迫切要求我们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具备更好的精神状态,更优良的工作作风,去面对办案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破解各种新难题。全市办案人员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锤炼,强化政治意识、法纪意识,从严执纪,严格监督,维护好纪律法律权威,确保执纪办案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强化宗旨意识,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做到公正执纪、清正廉洁。

  二要严格要求,加强约束,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尤其是主要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加强办案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要求,切实加强干部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办案队伍。要严明政治纪律,全市办案人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始终做到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严明组织纪律,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坚决纠正办案队伍中的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现象,确保严肃执纪、铁面执纪。要严明办案纪律,严格遵守审查程序和保密纪律,杜绝跑风漏气、以案谋私,认真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办案场所监督管理,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对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严格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也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严明生活纪律,必须重形象、严分寸、守规矩,带动严守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十条禁令”,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三要强化作风,突出重点,认真解决办案队伍中的“四风”问题。抓好办案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既要认真查纠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关注社会热点、焦点,严肃查办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违法案件,在案件查办中实现办案队伍、办案人员纪律作风的大提升。当前,要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干部纪律作风整顿行工作,以解决15个突出问题为抓手,把“四风”问题整治作为促进自身纪律作风转变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深入查摆办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原因,找准症结,认真整改。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强化办案举措,突出“四风”问题典型案件查处,以身边事教育、警示全市办案人员自觉转变作风、严守纪律。关注办案人员的思想、工作和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对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决不能成为“四风”问题的典型。要坚决防止不以为然思想,坚决克服消极应对态度,做到“六不让”,即不让反映问题的群众在我这里受到冷落、不让查案事项在我这里梗阻延误、不让工作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群众利益因我受到侵害、不让纪检监察形象因我受到损害。

  四要明确责任,健全制度,不断强化纪律作风建设机制。作风建设是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永恒主题,必须经常抓、反复抓长期抓,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形成常态。要明确责任,纪委书记是队伍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书记是办案队伍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要始终把管好人员、带好队伍作为政治任务和责任,切实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办案纪律,严格责任查究,确保全年查办案件工作实现“双零”目标。要健全制度,制度建设是强化队伍管理的重要手段,要严格执行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十条禁令”,切实加强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内部管理,防止办案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发生。要严格监督把贯彻执行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十条禁令”作为党史学习教育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主动接受监督,切实解决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顶风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确保公正执纪,廉洁执纪。

  同志们,新时代的重大责任使命,对纪检监察机关办案队伍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带头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奋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努力建设就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第三篇: 纪检监察案件剖析报告

  为进一步深化“三转”,加强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审理工作流程,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

  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审查结束的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纪律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重要环节。

     (一)形式审核。案件审查终结后,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规定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交案件审理部门形式审核(预审)。案件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并将意见反馈纪检监察部门,符合移送条件的,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办理正式移送手续,不符合移送条件的,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由纪检监察部门补齐相关证据材料。

     (二)自办案件的受理。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查终结的案件,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后受理。移送审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移送审理的请示及分管纪检监察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领导及书记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主要包括:检举材料、初核(初步审查)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核(初步审查)的批示、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等。

    3.调查报告(含电子版)、处理建议和承办部门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证明被审查人构成违纪或违纪情节严重的证据,也包括证明被审查人违纪情节轻微或不构成违纪的证据;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的,须提供相关证据。

    5.与被审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审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或纪检监察部门对被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在移交上述材料时,应同时移交包括否定所审查问题的全都材料。涉及收缴、暂扣、封存款物的,应在移交时一并予以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对党员和监察对象已受到刑事处罚的,可不再办理立案手续,启动简易审理程序,由案件审理部门依据生效的刑事司法判决、裁定和决定,提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意见,按程序报批;案件审理部门发现除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审查核实的,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对于未受到刑事处罚但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立案手续,审查核实后移送审理。

      受到行政处罚后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以及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规定审查核实后移送审理。

     (三)报批案件的受理。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纪委、党委批准的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呈报审批的请示;

     2.处分块定;

     3.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4.与被审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审查人对

  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或纪检监察部门对被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5.被审查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6.有关纪委和党组织的意见;

     7.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

     (四)征求意见案件的受理。下级党委、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其他部门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报送征求意见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

    1.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2.有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意见,如意见有分歧,应将几种意见同时提出,并分别说明理由;如果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所属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应附该部门的审查处理意见;

    3.受审查人的检查和对违纪事实材料的意见;

    4.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对受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五)问责事项、事故(事件)类责任追究案件的受理。问责事项及监察机关参与审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类责任追究案件,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后受理。应移送的材料同自办案件,问责事项不需立案的相关材料,事故(事件)类责任追究案件可将党委、政府及纪委领导批准参加调查的批示、指示等作为立案依据。

     (六)备案案件的受理。对下级党委及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备案案件,直接受理。

     报送备案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呈报备案的报告;

     2.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3.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4.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5.批复机关的批复。

     (七)申诉案件的受理。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复议复查或者复审(复查)复核的申诉信件,提出受理建议,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八)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受理。对应由本级监察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九)协审案件的受理。对下级党委、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审查结束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协审的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应移送的材料同自办案)

     二、案件审核审议

      (一)提前介入。提前介入的案件,应是重大案件或者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以及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案件。

      除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案件外,一般应由纪检监察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沟通后提出意见,并报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批准后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在提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前,应根据现有证据梳理出主要违纪事实,提出定性方向或倾向性意见,并将案件材料整理有序。

     (二)专人审核。案件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两人进行审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审理。

      (三)程序、证据审查。审阅案件材料,一般应制作阅卷笔录。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情况、责任划分以及不予认定、不同意见、疑点难点予以记录,提出阔卷意见。

  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理部门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可以自行补充审查,也可以由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审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审查。补充审查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审理过程中与纪检监察部门存在较大分歧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室主任(副主任)或经办人员及时与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或承办人员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必要时也可提请双方分管领导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决定。

      审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与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沟通协商。

    案件审理部门需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要求审判、检察、公安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相关材料的,相关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审判机关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裁定)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后15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案件审理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报批。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或与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延长审理时限,但延长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在案件审理期间,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时限内。

     (四)审理谈话。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应与被审查人谈话,告知权利义务,核对违纪事实,听取申辩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因特殊情况不宜进行谈话的,应当报分管领导批准。谈话时应由两人以上参加,并做好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场交由被审查人核对签字。对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需要向相关部门通报的要及时通报;需要补充审查的,按规定补充审查。涉及审理谈话需要与被行政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拘留的人员或者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见面的,可以提请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相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五)中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主要事实不清,有关人员责任划分不明;程序存在重大问题,足以影响审理工作继续进行时,承办人应提出

  中止审理,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待其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恢复审理。

      (六)涉案款物处理。案件审理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涉案款物管理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1.审查清单。案件审理部门对涉案款物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款物清单是否完备、暂扣封存是否合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2.交换意见。案件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对涉案款物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沟通,并在审理报告中说明理由。

      (七)集体审议;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室务会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集体审议后,提出处理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审理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处分的执行

    处分决定作出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委(支部)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宣布,也可以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宣布。送达处分决定不得少于两人,应告知受处分人员其享有的权利。

    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宣布、送达处分决定的,受委托单位应在宣布、送达处分决定一个月内,将宣布、送达情况书面反馈委托机关。

     处分决定应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按干管权限报批后执行.并在两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

    处分决定应送承办的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结案案件登表》。

     无特殊情况,在受处分人员影响期内,应对受处分人进行回访教育。

      四、党员权利的恢复与行政处分的解除

    (一)党员权利的恢复。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察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支部大会考察后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原处分的机关或相关部门备案。

     (二)行政处分的解除。受到行政处分(开除处分除外)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受行政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受行政处分者改正错误的表现,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五、案件材料的归档

    审结后的案件按《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中纪发[1998]8号)立卷归档,于结案次年一季度前移交委(厅、局)档案室。

第四篇: 纪检监察案件剖析报告

  2003年8月,在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会议上,中央纪委监察部将原办案的“二十字”基本要求,补充为“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事实是事情的真实情况,这里所讲的事实主要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认定的违纪事实。

  1.事实清楚的概念: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做到真实、具体、准确。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

  (1)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

  (2)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

  (3)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2.事实清楚的作用:事实清楚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查办案件人员不能根据个人的主观意志靠推测、想象去分析、判断问题,只能依据违纪人员所犯错误的违纪事实去分析错误性质,判定应负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事实不清楚,特别是对于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有时即使是有一个具体情节不清楚,都可能造成对案件性质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导致错误的处理。总之,事实清楚是案件审理部门必须认真把住的第一道关口。 

  3.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做到事实清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错误事实应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这些错误事实应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要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侵害了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所调节、所保护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

  第二,这些错误事实应是违犯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

  第三,这些错误事实已经达到了一定危害的程度,应该追究纪律责任。违纪错误事实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处理依据,写在处分决定上。例如:夜班值勤人员(更夫)当班时睡觉的问题,如果当晚没有发生任何问题,更夫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侵害性,也违犯了工作纪律,但其危害程度不大,即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对他的当班睡觉的行为就不必追究纪律责任。如果当晚发生失窃或是该更夫的经常行为,就应该追究纪律责任。

  (2)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一个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原因、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全过程都要清楚、明了,特别是对影响到定性处理的事实,哪怕是一个具体情节都要清楚,每一条错误事实都要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3)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划分清楚。在审核错误事实时违纪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一定要清楚,特别是一案多人的案件要划分清楚主次责任。即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4)要全面准确地了解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准确地掌握姓名(名字必须准确)、年龄(出生年月日)、职务(特别是党内职务)、职称。

  (5)注意违纪行为的后果。首先要准确掌握违纪行为是否有后果,如果有后果,要准确掌握所造成后果的程度。另外要注意无形的后果,如“影响”一类的问题,必须有相应的证实材料。

  (6)要注意违纪人违纪后的表现是否查清。如:是否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退违纪所得情况,配合调查工作情况等。

  二、证据确凿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1.证据确凿的概念: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

  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

  (1)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

  (2)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加以使用;

  (3)证据必须充分,必须能够将案件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4)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

  2.证据确凿的作用:证据确凿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被调查人员或被审查人员是否犯有错误,犯有什么性质的错误,错误的严重程度等等,进而才有可能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如果证据不足,甚至没有证据,错误事实就无从认定。即便是违纪人自己承认也不能定案,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人拒不承认,也可定案。

  3.证据的种类:证据一般有9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受侵害人的陈述、受审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记录。

  4.案件审理工作中做到证据确凿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正常的途径、采取正确的手段和方法进行收集。不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加以使用,所以审理人员在鉴别证据过程中,首先应鉴别证据的合法性,要看收集到的证据是否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如:取证不得少于两人;

  收集私人日记、信件要用动员的方式,不能强行收取;

  要注意收取被调查人交来的书证(主要是发票),要有详细的记录或接交手续;

  取证不能用座谈的方式;

  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如:证人证言是否有证人签字,涂改处有无印章、押印,摘抄、复印的书证是否注明具体出处、是否有原保管单位(人)的盖章(签字)、取证时间及取证人的签名、是否是一人一证等。

  (2)注意证据的联系性。看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3)注意证据的真实性。提供证据的证人与被违纪人之间的关系,分析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不良动机,及由此导致的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性;

  掌握证人自身的自然状况(年龄、健康状况,认识事物的能力、水平等),以鉴别证据的可靠性;

  所收集的私人日记、信件,时间上的连贯性,内容上的逻辑性。

  (4)要注意证据的充分性。所取得的证据要足以把案件中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只靠证人证言,孤证不能定案,注意证言之间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5)要注意违纪行为所涉及的数额、款额一定要准确。特别要注意没有书证情况下的数额、款额,证据一定要充分、确实。

  (6)注意收取物证和书证。物证和书证是在案发前或案发过程中形成的,而证人证言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证人会产生记忆的误差,所以物证和书证与证人证言相比,其客观真实性比较强。

  (7)注意证据结论的唯一性。看证据本身、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证据本身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的内容或形式在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是否可能出现,分析证据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

  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同案人交待之间、当事人与证人之间、不同的证言之间、受审查人的交待与受害人陈述之间有无矛盾;

  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

  受审查人的陈述和辩解与案件的事实有无矛盾。

  以上的各种矛盾要得到合理的排除。如果证据本身的矛盾得不到合理的排除,这个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得不到合理的排除,就无法判明哪个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证据(或被调查人的辩解)与事实之间的矛盾无法排除,所认定的事实就不是必然的结论,特别是被调查人的辩解,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辩解正确与否,与所认定的事实之间的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否则事实难以认定。

  三、定性准确 

  定性是判断违纪错误的性质。

  1.定性准确的概念: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的性质。

  定性准确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

  (2)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应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3)适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纪处分条规要准确。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做出结论。

  2.定性准确的作用: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关键。定性是办案人员对案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本质属性或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的过程,是判断是与非,正确与错误界限的过程,对案件的正确处理起着关键的作用。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

  3.案件审理工作中做到定性准确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有正确的定性标准。认定案件的性质,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标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党章、准则和党政纪条规,党政纪条规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具体化,它不仅规定了党员及监察对象应该怎样做,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如果违犯了党纪政纪,应该给予何种相应的处分;

  国家的法律、法规,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党章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社会主义的道德标准。

  (2)要准确掌握每一种违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

  违纪客体,是指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保护而被违纪行为所侵害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违纪客体与违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而客体是被侵害的一种关系。违纪客体通常分为三种:一是违纪的一般客体,二是违纪的同类客体,三是违纪的直接客体。

  违纪客观方面,是指违纪人员所实施的危害党,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征,即违纪行为在什么条件下,通过什么行为使客体受到侵害。违纪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不外是作为与不作为。

  违纪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违犯党纪的主体必须是党员、党组织;

  违反政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主体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之分。

  违纪主观方面,是指违纪主体对于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的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分为两个基本类别,一是必要要件,指故意或过失;

  二是选择要件,指违纪目的,是违纪人希望通过实施违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如:伪造车船、邮、税票错误,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才能构成。

  四、处理恰当

  1.处理恰当的概念: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

  处理恰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做出恰当处理,即不要处理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对违纪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

  (2)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

  (3)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2.处理恰当的作用: 

  处理恰当,是正确处理案件的目的。违纪人员是否受到应有的处分,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对于正确执行党纪政纪,惩治违纪行为,挽救犯错误人员,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做到处理恰当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符合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标准,

  (2)要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处理:如:从错误性质、违纪纪金额、侵害后果、行为人的目的与动机等方进行面分析。

  (3)运用纪律处分条例应注意雇以下问题: 

  正确运用“从轻”、“从重”和“减轻”、“加重”的规则。从轻、从重是指给予的处分幅度中,给予最轻、较轻或最重、较重的处分;

  减轻是指给予的处分幅度中比最轻的处分再减一个档次的处分,加重是指给予的处分幅度中给予比最重的处分加重一挡的处分。对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从重”和“加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从轻”和“减轻”,《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很明确,应严格掌握;

  注意运用好“合并处理”和“比照处理”的原则。

  合并处理,是指违纪人员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错误,对其所犯的各个错误,分别确定处分之后,依据条规、法规,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按其所犯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挡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即:《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人有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挡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比照处理,是指被调查人犯有党纪政纪条规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时应比照相类似的条款处理。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

  其它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五、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 

  1.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的概念: 

  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 

  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

  (1)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

  (2)在调查处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2.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作用: 

  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制度保证。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违纪案件时必须遵守的规范,也是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民主权利的制度保证。它从办案程序方面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实体法规的正确实施。纪检监察的程序性条规和实体性条规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重内容、轻形式,重实体、轻程序,忽视程序性规定的重要性,认为程序可有可无,严了会束缚手脚,影响办案效率,这种认识是十分有害的。

  3.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不论是违犯党纪的案件还是违犯政纪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案件在检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完备,主要体现在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审理案件就要通过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来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如:审查错误事实材料是否和本人见面,要看移送的材料中是否有错误事实材料,错误事实材料上是否有本人签署的意见,如果没有本人签署的意见,要有办案人员的说明。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方面要注意:错误事实材料要避免中性化,要体现违纪的性质、责任。但不能写明处理意见;

  必须是调查过程中所认定的全部事实,也不要把错误事实分解开;

  被调查人有辩解的,调查组应做出相应的有针对性的说明;

  按照格式规范撰写调查报告

  报告中要有调查组明确的定性和处理依据及意见,同时提出对暂扣款物的处理意见;

  调查组成员签名。承办案件检查室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2)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违犯党纪的案件和违反政纪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审核案卷材料、集体审议、和受审查人谈话等程序,有的还要进行补充调查。案件移送审理的证据材料一定是全部证据材料,包括无错的证据材料。如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行使了纪检监察的法定权利(暂予扣留或封存款物、查核银行存款、暂停支付存款、提请保全等等),其法定文书要入卷,同时下发监察的法律文书要执行送达制,所以要用送达回证。

  (3)正确履行职权。对违纪款物收缴,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做出没收、收缴和责令退赔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可以做出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除有关法律特殊规定外,纪检监察机关没有“罚款”权。

  (4)对“两规”方面要注意:

  ①“两规”的对象只能是党员。

  ②“两规”的条件,第一必须是有重大违纪问题,已查实一部分,完全可以处理,但还有一部分问题需要深挖的;

  第二有逃匿、串供、销毁证据可能的;

  第三重大案件的知情人不配合调查的。

  ③要及时通知被“两规”对象的家属和及其所在单位。

  ④必须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

  ⑤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执行(县以下纪委无权使用“两规”)。

  ⑥不要建造专门用于“两规”的场所,不能轻易动用警力。

  ⑦“两规”期间严禁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

  ⑧“两规”手段绝不外借。

  (5)党政纪违纪案件卷内必备材料:检查案卷、审理案卷要按照中纪发[1998]8号《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整理、装订成卷;

  检查案卷必备材料: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立案依据(初查报告);

  立案手续(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

  主要证据材料;

  与违纪人员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必须经违纪人员签署意见:“以上错误事实属实、不属实,姓名、年、月、日”),如违纪人员对错误事实有异议,必须形成书面意见。调查组对违纪人员错误事实书面意见的说明(对错误事实没意见,不作说明);

  违纪人员检查材料;

  调查报告;

  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审理卷必备材料有: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和《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审批表》;

  审理人员(未参与调查人员)与违纪人员的审理谈话笔录(审理进一步核对错误事实);

  审理报告;

  审理小组讨论案件会议记录;

  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给予违纪党员处分的会议记录(违纪党员必须参加会议,记清参加会议党员姓名、每人发言内容);

  支委会决议(决议内容:支部共有党员多少名,参加会议多少名,结合支部大会意见,支委会研究同意给违纪党员何种处分;

  党委、纪委处分决定、意见(党委会记录);

  其他和案件有关的材料(通报、报道、简报,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调查方案,办案计划等);

  备考表(备注卷内需要说明的问题);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第五篇: 纪检监察案件剖析报告

 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理念创新、方法创新和机制创新,是当前纪检监察部门最迫切最重要的中心工作。在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过程中,要不断提升创新实践的科学性、实效性,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的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取得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双丰收”。

  一、破旧立新,继承发扬

  在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过程中,许多不符合、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陈规旧俗必然被摒弃。但是,任何创新都是生产要素与生产要件的重新组合,不可能与历史传统完全“断脐”。因此,纪检监察工作创新首先必须正确处理新与旧的关系。

  纪检监察工作创新是对过去的反思、批判和超越,而不是心血来潮式的“作秀”。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应该不求“轰动效应”,拒绝“形象工程”。为此,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的由头,往往都是工作中遇到难题需要解决,或者发现可以预见的难题需要拿出“预案”。这种工作创新带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可操作性,同样,也只有这样的工作创新才有生命力,才能真正体现纪检监察部门求真务实、贴近实际的工作作风,成为全社会崇尚创新、务实创新的典范。

  二、完善机制,改进方法

  就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而言,工作机制是最重要的内因,方法创新是外因;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是内因,全面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是外因。只有正确处理“内外”关系,才能真正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的新跨越。要尤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资源配置、放大、倍增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好各种纪检监察资源,努力挖掘纪检监察资源的整体潜力,努力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益。

  三、立足现实,着眼未来

  现实是未来的基础,而未来是现实的发展;现实是立足点和出发点,而未来是着眼点和目标点。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只有立足现实,着眼未来,才能适应内外环境的变化和发展,从而长期保持主动和领先,把握和赢得未来。

  我们要不断强化高举旗帜、服务民生、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理念,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运行发展的能力水平,构建更加阳光的纪检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使纪检监察工作的成效始终体现在为人民谋利益求幸福上,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凝聚力、感召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纪检监察保障,使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代发展同步伐,与经济社会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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