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1、严格遵守并执行会计的有关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并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3、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其有关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4、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5、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批准。
6、会计应定期核对银行帐户,每月至少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7、出纳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8、加强银行预留印签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专人保管,人个名章由其出纳本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9、经济业务一经发生,就应对记载经济业务的所有凭证进行连续编号,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10、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手续,原始凭证上至少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以上人员签字,方可报销。
11、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